據報道,阿爾?格林在眾議院發言時呼籲啟動彈劾特朗普的程序。他說,「沒有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包括總統。」他強硬的表示:「這是我在自己的位置所表達的態度,絕對不會改變。總統必須被彈劾。」
根據美國憲法,基於「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來解除總統或其他聯邦官員官職。彈劾總統,首先要由眾院多數議員贊成彈劾案,之後會交由參院表決,達參院三分之二高門檻表決通過即可罷免。在美國歷史上,總統的彈劾程序共啟動過三次,即約翰遜案、尼克松案和柯林頓案。
英格蘭奠定了普通法系彈劾制度的基礎,彈劾構成了對抗總統專權的有力武器。一旦總統可能犯有「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時,它就會運作起來,顯現效用。彈劾制度不僅是制衡立憲政體的重要方面,而且還是「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正當法律程序」等原理原則的重要體現。在美國革命時代,彈劾制度正式成為了防止握有最高行政權的總統濫用職權、侵犯憲法和法律的重要防線。
18世紀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國會中眾議院的權力範圍時指出:「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接著,聯邦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不過,在美國200多年的歷史中,聯邦層面的彈劾議案只有19次,而且絕大部分並未真正有效通過。這一現象的原因是,美國彈劾制度的門檻極其高,尤其是「眾議院的簡單多數結合參議院的三分之二」的條款使得其彈劾的難度僅次於修憲。
在美國歷史上,針對總統的彈劾程序共啟動過三次,即約翰遜案、尼克松案和柯林頓案。美國歷史上第一位遭到彈劾的總統是安德魯?約翰遜。在林肯被刺之後,他擔任總統,採取了一系列「重建南方」的復辟措施。
在約翰遜總統的縱容下,南方奴隸園主不斷進行復辟運動,嚴重威脅了北方資產階級的統治。當時,美國國會基本被反覆辟的共和黨激進派控制著,所以他們利用立法機構進行了一系列的彈劾運動。
1868年2月,眾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議案,要求彈劾約翰遜。眾議院提出彈劾約翰遜的罪狀有11條,其中主要是他違反官員任職法和陰謀策劃「反聯邦叛亂」。同年3月,參議院對他進行審訊,當時他沒有到場,結果是同意的有35票,反對的19票,僅差一票沒有達到三分之二多數約定,所以宣布他無罪。雖然他「全身而退」,但是威信掃地,他是美國歷史上唯一一位正式遭受彈劾審問的總統。
第二位遭受彈劾的是尼克松總統。導致其受到彈劾的,是著名的「水門事件」。1972年6月,尼克松的競選組織「連任總統委員會」僱傭5名工作人員深夜潛入設在水門公寓的民主黨總部進行偷拍文件和安裝竊聽器的活動。結果被保衛人員發現,此即「水門事件」。
從1973年3月開始,輿論就開始把矛頭指向尼克松。尼克松竭力掩蓋事實,但在國會和公眾的巨大壓力下,不得不任命以考克斯為獨立檢察官對「水門事件」進行調查。考克斯在獲悉尼克松曾下令在白宮安裝秘密錄音設備和竊聽電話裝置的時候,要求尼克松交出錄音帶。
此舉擊中了尼克松的要害。在國會和最高法院的壓力下,尼克松被迫交出了錄音帶。國會認定尼克松的行為觸犯了美國憲法和法律,決定對他進行彈劾。當尼克松得知眾議院和參議院都肯定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彈劾決議時,不得不於1974年8月發表電視講話,宣布辭職。
因此,當歷史學家評論「水門事件」時總結道:尼克松試圖獲得「帝王式的權力」,結果也只能不體面下台。
第三位就是因為「萊溫斯基性醜聞」而要遭受彈劾的柯林頓總統。在當時人們都比較支持這個生活不檢點但是工作能力比較強的總統,因此,1999年2月12日,參議院對柯林頓彈劾案進行宣判,宣判採取三分之二多數的表決方式,最終只有45名參議員(在全部100名中)認為柯林頓的偽證罪成立,50名參議員表決認為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成立,均未達到三分之二多數。因此,參議院宣判柯林頓無罪。
在柯林頓彈劾案中,眾議院的公訴人在向眾議院發表彈劾陳述時也這樣指出:「我們今天在這裡舉行審判,是因為柯林頓總統決定把自由置於法律之上。」亦正是因為此,彈劾制度被深深地鑲嵌於美國憲政與法治的體系之中。
儘管未能真正出現一位因受彈劾而身陷牢獄的總統,但這並不說明彈劾制度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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